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54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晴隆县丹丹灯饰店,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天隆家园。
法定代表人:石斌。
本院在审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晴隆县丹丹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