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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孝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112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孝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孝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7112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孝康,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廖孝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0年10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廖孝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柒牌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廖孝康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500元、被控侵权商品的购买费446元,其余的是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柒牌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今均合法有效,其中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为驰名商标。

廖孝康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害柒牌公司的合法利益。

廖孝康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柒牌公司系第XXXXXXXX号“柒牌”文字商标、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25类服装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商评字﹝2010﹞第02096号争议裁定书认定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廖孝康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上“时尚男士服装店”店铺的经营者,双方签有《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

2019年4月2日,柒牌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在廖孝康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时尚男士服装店”店铺中购得品名为“夏季新款柒牌男士桑蚕丝短袖t恤中年商务休闲薄款格子翻领体恤衫”“夏季男柒牌短袖衬衫商务中年男装纯色职业装纯棉大码休闲衬衣薄款”“柒牌男装衬衫长袖休闲职业装中年丝光棉纯色条纹大码爸爸装衬衣”“清仓男装夏季柒牌短袖衬衣纯色中年男纯棉商务休闲职业装大码衬衣”,共446元。

柒牌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共四件服装,经柒牌公司鉴别,商品包装袋、领标吊牌、商品胸口口袋、说明书、合格证上均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但包装袋没有货号及规格,领标的样式与正版不符,合格证上没有二维码,且售价远低于正品价格,系假冒产品。

2019年7月4日,寻梦公司将被控侵权商品禁售。

寻梦公司当庭陈述:截至禁售日,前述4项商品ID项下实际销售数量分别为1,411件、1,488件、740件、351件,销售金额分别为188,710元、146,862元、90,435元、32,049元,共458,056元,其中IDXXXXXXXXX商品已售商品名称包含关键词“柒牌”销售数量共计1,487件,销售金额为146,744元,其他ID项下已售商品名称均包含关键词“柒牌”。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第17.4条为通知及送达条款,约定商家指定邮寄地址为其身份证住址或住所地;

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等等。

审理中,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廖孝康寄送诉讼文书被退回。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柒牌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柒牌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及包装上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该商品经商标权人鉴别系假冒产品。

廖孝康销售的商品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廖孝康在销售网页宣传图片中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柒牌”字样,系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误导了公众,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廖孝康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柒牌公司鉴于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被禁售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柒牌公司要求廖孝康赔偿经济损失,鉴于柒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廖孝康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下架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柒牌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廖孝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廖孝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40,000元;

二、驳回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廖孝康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林天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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