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3835号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韩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
被告:新余丝华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div>法定代表人:欧阳珊。
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与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才奥公司)、被告新余丝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湖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颖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