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457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尚家村於家桥****法定代表人:徐仙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