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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顺鸿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071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顺鸿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顺鸿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07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娇,女,1993年4月9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北京万顺鸿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立水桥101综合楼**。

经营者:白春梅,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顺鸿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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