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2124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衡阳市海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永昌街道衡缘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珍容。
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园二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文治。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衡阳市海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