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6454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旭洋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投资人:潘笑。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旭洋酒厂(以下简称旭洋酒厂)、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因贵宾酒业公司与旭洋酒厂已达成和解,贵宾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宾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