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7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创永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天龙苑**楼**102-1-01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创永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众创永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