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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6号
案件名称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26号229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5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史佩嬿,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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