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6714号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4。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19**年*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