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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少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202民初6714号
案件名称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少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少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6714号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4。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19**年*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东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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