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执保59号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3月26日,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解除保全措施:解除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8201××××1763账号的冻结,解冻日期2021年3月3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解除保全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