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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庐江县恒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579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庐江县恒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恒丰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7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恒丰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泥河路**众发世纪城**幢****房。

经营者:傅求忠,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恒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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