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114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金亨通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3区2号楼商4号。
经营者:朱宏达,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民,北京超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金亨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海金亨通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