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98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歌欧时力雅服装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松白路星港城购物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谭妹子。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歌欧时力雅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