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21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伟帆,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伟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额合理费用)”。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向其退还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