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8134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海,男,1987年1月8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仁和村**。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诉被告夏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婷钰独任审判。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夏海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附图一)、第XXXXXXXX号(附图二)、第XXXXXXX号“雅戈尔”、第XXXXXXX号(附图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夏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被告寻梦公司披露相关销售数据及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原告认为,被告夏海未经原告许可,在寻梦公司所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雅男精品骐航店”中销售的衬衫上印有、标识,此外,在该“雅男精品骐航店”的宣传图片上使用了标识,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雅戈尔”,被告夏海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寻梦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构成共同侵权。
审理中,原告、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已经禁售,故原告撤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请为:被告夏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被告夏海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权利商标及权属:2010年9月14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雅戈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止,后续展至2030年9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手套(服装);
鞋;
帽子(头戴);
袜;
领带;
皮带(服饰用);
婚纱。
2015年2月14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鞋;
帽子(头戴);
袜;
领带;
手套(服装);
游泳衣;
皮带(服饰用);
婚纱。
2015年10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鞋;
帽子(头戴);
袜;
领带;
手套(服装);
围巾;
皮带(服饰用);
婚纱;
腰带。
2005年11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0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后续展至2025年11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睡袍;
衣服汗衬;
风衣;
婴儿裤;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头戴);
腰带;
袜;
手套(服装);
雨衣;
游泳衣。
二、侵权行为:2019年12月6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登陆“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店铺“雅男精品骐航店”,购买品名为“专柜正品雅戈尔长袖衬衫男士条纹商务休闲职业正装免烫格子白衬衣”的白色衬衫一件,被控侵权商品售价68元。
收货地址设置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鱼市口47号菜鸟驿站。
生成订单编号:191206-XXXXXXXXXXXXXXX。
2019年12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陆APP,查看订单编号为191206-XXXXXXXXXXXXXXX的商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圆通快递,物流单号:YTXXXXXXXXXXXXX。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出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610号公证书。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代理人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宝应县鱼市口菜鸟驿站,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领取了快递单号为YTXXXXXXXXXXXXX的邮包,公证员对该邮包进行了拆封、拍照、再次封装。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出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611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
拆封(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611号公证所收实物,内有包装袋内一件白衬衫及吊牌,原告主张包装袋、领标、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衬衫外系的装饰带上使用标识,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涉案“雅男精品骐航店”网店宣传图片上使用标识,在商品名称上使用“雅戈尔”字样,均系商标性使用,与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原告表示被控侵权商品无货号,故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是侵害雅戈尔系列注册商品专用权的产品。
四、原告经济损失主张47,000元,合理费用主张公证费、律师费各1,500元,共计3,000元。
五、“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信息: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雅男精品骐航店”的店铺系被告夏海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20年6月29日下架。
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338件,销售金额共计22,967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侵权的判断。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的衬衫上,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夏海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夏海在涉案网店的宣传照片及商品名称中使用、雅戈尔,与涉案商标相同,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无货号,故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夏海未到庭答辩,作为销售者,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夏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