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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白洋张氏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白洋张氏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武义县白洋张氏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7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 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洋张氏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武 义县白洋街道宝塔路224号。

经营者:徐雪萍,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街××巷××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洋张氏日 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 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以 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 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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