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156号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096180。
法定代表人:杜春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雄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用代码91350582315700335P。
法定代表人:陈山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贤,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雄一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