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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07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升港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0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升港食品商店(经营者:范忠高,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升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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