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805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苏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彩颜阁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KXEN46。
经营者:吴伟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彩颜阁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