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078号原告:罗德爱,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毅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吕龙渊。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德爱与被告义乌市毅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罗德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爱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