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9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福澳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建新路**怡龙枫景园**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WWMJ61。
经营者:纪金花,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住址福建省福鼎市/div>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福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