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43378-1号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总经理。
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
法定代表人:郑晓凯,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红,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B座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红、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