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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2号
案件名称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市场******。

经营者:索安明,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以下简称三牛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牛经销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欧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欧亚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欧亚公司没有提交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现今的法律状态。

(二)欧亚公司原审提交的公证书违反我国公证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三牛经销处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欧亚公司未作答辩。

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欧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三牛经销处立即停止对欧亚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ZL201821300472.9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判令三牛经销处赔偿欧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3.判令三牛经销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欧亚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9年6月7日获得涉案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欧亚公司发现三牛经销处在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市场销售预滤器,欧亚公司进行购买并将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比对后发现,上述预滤器与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欧亚公司认为,三牛经销处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欧亚公司合法权益,给欧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欧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欧亚公司合法权益。

三牛经销处原审辩称:三牛经销处属于销售商,对于欧亚公司的专利情况不知情,主观没有过错。

被诉侵权产品能提供合法来源,产品包装上标明了生产商,所以三牛经销处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欧亚公司主张的30万元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三牛经销处生产的产品与专利描述不同。

专利文件描述不清晰,前后描述有矛盾有错误,涉案专利不应受保护。

专利描述的结构与有益效果没有任何关系,专利中描述的第1、2、3、4、5、6腔体对分离杂质没有任何作用,专利结构不具有创新性。

专利权不稳定,三牛经销处提供了欧亚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九份在先专利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欧亚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7日,该专利权现为有效法律状态。

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一种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包括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第四腔体、第五腔体、第六腔体和旋流管,其中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自上而下顺序布置,第二腔体与外部连通,外部流体首先进入第二腔体,然后流入第四腔体,第四腔体上部与第二腔体连通,第四腔体下部与第三腔体连通,第五腔体位于第四腔体内部,第五腔体下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位于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位置,第六腔体上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下部具有流体输出开口,其特征在于:第二腔体内部设置有用于分离流体中杂质的旋流管,旋流管以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为中心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第三腔体为杂质收纳腔并具有杂质输出口,第一腔体为已分离出杂质后的流体收纳腔,待处理的含杂质流体由外部进入第二腔体,经旋流管分离后进入第一腔体,最后由第六腔体输出至外部,分离出的杂质进入到第三腔体,并适时排出。

三牛经销处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索安明,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市场******,经营范围:农机配件批发零售。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洪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6月1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苗某,4、刘某,4与李洪磊来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汽车农机配件城南区门口标有“三牛小麦玉米收割机配件”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洪磊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预滤器,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90元,取得《三牛小麦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割晒机配件大全》票据一张、名片一张。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店铺部分场景及所购物品、票据、名片进行拍照、封存,出具了(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5781号公证书。

在原审庭审中,将被诉侵权产品“预滤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也系一种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包括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第四腔体、第五腔体、第六腔体和旋流管,其中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自上而下顺序布置,第二腔体与外部连通,外部流体首先进入第二腔体,然后流入第四腔体,第四腔体上部与第二腔体连通,第四腔体下部与第三腔体连通,第五腔体位于第四腔体内部,第五腔体下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位于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位置,第六腔体上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下部具有流体输出开口,其特征在于:第二腔体内部设置有用于分离流体中杂质的旋流管,旋流管以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为中心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第三腔体为杂质收纳腔并具有杂质输出口,第一腔体为已分离出杂质后的流体收纳腔,待处理的含杂质流体由外部进入第二腔体,经旋流管分离后进入第一腔体,最后由第六腔体输出至外部,分离出的杂质进入到第三腔体,并适时排出。

原审法院认为,欧亚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三牛经销处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预滤器”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欧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三牛经销处系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对其请求三牛经销处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三牛经销处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牛经销处提供在先专利证据证明欧亚公司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三牛经销处实际经营情况,酌定三牛经销处赔偿欧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三牛经销处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三牛经销处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欧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欧亚公司负担3000元,三牛经销处负担2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第465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欧亚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本院据此裁定驳回欧亚公司的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欧亚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8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孔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原晓爽 审判员:徐飞、孔立明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8日 涉案专利 “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1300472.9)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8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821300472.9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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