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全球海淘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董士强,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全球海淘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