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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1025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31025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代理人:吴壁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中海月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3K99W。

法定代表人:蔡英植。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原告名下或原告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在各级不同法院,工商、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公证处或其他职能机关,各电商平台等行使相关权限采取相应措施。

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警告函、起诉状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为提起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

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

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

该授权书之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认证号为:(2019)韩领认字第0033423号。

二、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原告系该商标的注册人。

三、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在1688网站上“奇珀模玩品牌店”(系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内购买了一款“韩国Q版变形车变身玩具车城市变形机器人套装礼品玩具”项下四个玩具,价格共32元。

2019年11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快递,同日,蔡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封了该快递,拍照后公证处进行了封存。

原告当庭提交该快递,内为玩具四个,其中一个玩具外包装上使用了图案,经比对,与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8682号公证书为证。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侵权行为系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原告提交了公证费票据8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诉请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为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

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奇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87元,被告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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