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447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塘排东七巷**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JH8W2T。
经营者:乔盼盼,女,住址: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