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7173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献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珠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
原告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