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47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3239(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九九公司)诉被告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馨涛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东公司)、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馨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北京京东公司、青岛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4510.9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于2010年3月31日公告授权,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九九公司从案外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该专利并办理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2019年5月,九九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在电商平台向全国范围内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获得了巨大的利润。
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
被告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给九九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期间,案外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9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495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鉴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4953号决定宣告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