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4235号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住所地楚格州楚格巴拉许塔瑟**。
法定代表人:Mr.PaoloFontanelli,Mr.SebastianKlev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力,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汪希强。
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与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和现金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215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