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59326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聆顺阀门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腾飞二街**1F-148。
经营者:梁素红,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兴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下湫村花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江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聆顺阀门经销处与被告台州兴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聆顺阀门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聆顺阀门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