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5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后楼下村。
经营者:宋志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