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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456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5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后楼下村。

经营者:宋志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文程家电门市、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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