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14号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159。
法定代表人:黄×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科携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987。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科携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25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2021年3月22日,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