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3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潇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俞明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潇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