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819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通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景湖工业园区天虹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倪红。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徐州通源石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