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026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刚,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某某家电维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沭县。
经营者:姚吗。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县某某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