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80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刘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某某零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经营者:王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明、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某某零食店、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