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768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秀全,女,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楚秀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楚秀全已履行完毕。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楚秀全的诉讼申请。
经审查,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楚秀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