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9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投资人:赵某某。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