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通天达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通天达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98元,减半收取41749元,由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