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297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96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金井镇鸿源海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金井镇塘东村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QR042。
经营者:蔡庆荣,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金井镇鸿源海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