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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184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1841号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住所地瑞士联邦勒洛克勒市突来而大街**。

法定代表人:佛朗索瓦-迪爱博(FrancoisThiebaud),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星光映景****法定代表人:杨胜才。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与被告广州市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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