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5988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遂州北路189号1层36-39号、67号、68号、69号,斗城商都2层1区、3层15号、16号、17号。
负责人:田利,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义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田利,职务不详。
被告:河南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万邦物流城粮油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单东东,职务不详。
被告: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住所地五常市小山子镇陈香店林场v> 法定代表人:金成,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福州米厂与被告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予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6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