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1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南道村**。
经营者:陈晓。
被告: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叶有珠。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6××××.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