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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941号
案件名称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1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南道村**。

经营者:陈晓。

被告: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叶有珠。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商城奥洁照明电器厂、深圳西门子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6××××.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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