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05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滨江花月小区风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305557。
法定代表人:谢道勇。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合肥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2098××××.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0元,由陈玉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