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欧永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