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院******iv>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6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萍和赵鑫、老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和袁颖,被上诉人方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京东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3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3图1中根据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能够明显看出,冷凝板5上具有开孔,图2对应位置处也能够明显看出具有条状翻边,结合图2,冷凝板5后方为导流板2,从图1的开孔处还透出了导流板2上进风口的下边缘,进一步确定孔为通孔,并且明确导流板2上进风口的位置位于导流板的中间。
原审判决忽视了附图中明确公开的内容,认定附件3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冷凝板上必然开有进风的孔,无法准确确定进风口4是否位于导流板的中间位置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二)从证据3图2中能够看出附件3中的导流板2为弧形设置,完全遮挡了整个冷凝板(包括进风的孔)上方的顶板,避免了顶板接触油滴。
结合图1、图2可以看出,图2中翻边位置(即孔)的正上方为向上向前倾斜的导流板部分,此处产生的油滴会随着导油板留到集油槽7中,不会滴落,也就不会通过冷凝板5上进风的孔滴落到灶台上。
导流板2上端的水平部分,并不位于冷凝板5上进风的孔的上方,其上面即便积油,也不会通过冷凝板5上进风的孔滴落到灶台上。
可见,尽管附件3的文字部分没有记载解决“顶板积聚油污形成油滴滴落灶台的缺陷”,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的技术方案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附件3能够解决权利要求1中“顶板积聚油污形成油滴滴落灶台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仅在本专利进风口位于面板的中间位置,附件3与之对应的孔位于冷凝板5的中下部,面板中间位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进风口位置,对进风口位置进行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审查坚持被诉决定意见。
方太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板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主张无异议。
京东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老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基于证据3整体内容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冷凝板上必然开有进风口,更加无法确定进风口位于中间位置,该事实认定错误。
证据3披露的一种侧吸式油烟机设置有机体1,机体1上设置有导流板2与风机系统3,风机系统3设置在导流板2的后方,该导流板2上设置有进风口4,进风口4与风机系统3相连通,进风口4的前方设置有一冷凝板5……进风口4背面的导流板2上设置有风道前板9……冷凝板5的下端靠近进风口4、上端背离进风口4,呈倾斜状态通过固定架11固定在导流板2上。
附图1中显示,冷凝板5上靠近下部设置有由若干个水平排列的条形孔组成的进风口,该进风口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风口。
通过附图1中冷凝板5下部进风口长孔中是可以明显看到进风口4的连接法兰结构。
尽管该进风口没有标注和说明,但是根据附图1及说明,同时结合老板公司在原审时补充提交的若干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证明侧吸式抽油烟机的构造情况,可以证明在冷凝板上必然开有进风口。
此外,涉案专利在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意见陈述书(二审证据)7公开如下内容:“证据3中导油板上端向前向上弧形弯曲设置的部分我们可以连接成机壳的顶板,……前述油滴从进风口滴落现象为较小概率时间(事件)。
”即申请该专利时通过意见陈述书承认“证据3中冷凝板5上靠近下部设置有由若干个水平排列的条形孔组成的进风口,该进风口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进风口”,只是认为从油滴从进风口滴落现象为较小概率事件,也充分说明了在冷凝板5上开进风口在侧吸式抽油烟机是常见的设计。
与证据3相比,不论是为了保证吸油烟效果、风阻平衡,还是为了美观或其它目的,在面板的中间位置设置进风口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二)原审判决认为根据证据3中原始文件记载的范围无法准确确定进风口是否居于导流板的中间位置,该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从证据3文字说明和附图1-2中所示可知,附图2中导流板2上正对风机系统3的喇叭口状的翻边结构应为进风口4,附图1中冷凝板5下部进风口长孔中是明显显示了进风口4的连接法兰结构,该进风口4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吸风口。
进一步,证据3说明书记载了导流板2上具有与风机系统3连接的进风口4,附图1明显显示了进风口4的连接法兰结构是与风机系统3同轴连接设置,结合风机系统3与进风口4是同轴连接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进风口是居于导流板的中间位置。
且进风口是否居于导流板的中间位置,不影响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三)原审判决认为证据3未公开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的阻挡机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该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在无效请求程序的材料中,从说明图2中可以看出,冷凝板5上进风口的垂直上方具有水平顶板,导流板2遮挡在冷凝板5上进风口与其垂直上方的水平顶板之间,并将该水平顶板全部遮挡。
从冷凝板5上进风口垂直上方的水平顶板上落下的油滴将滴落在导流板2上,并最终由导流板2上位于油滴滴落区域下方的部分导入油杯10。
导流板2中部基本上为向上向前的倾斜结构,其作用不光是导流,也起到阻挡机构的作用。
证据3同样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应用,导流板2上遮挡在冷凝板5上进风口与其垂直上方水平顶板之间的区域,即遮挡区域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阻挡结构,导流板2上位于所述遮挡区域下方的部分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油板,导流板2上的所述遮挡区域解决的问题、设置的方式、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中的阻挡结构完全相同,并且所述遮挡区域同样位于导油板的上方。
(四)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证据3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即可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方太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老板公司的上诉主张无异议。
京东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方太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或直接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7、10具有创造性;
诉讼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1.被诉决定认定证据3中冷凝板5上开有孔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面板上开有进风口”这一技术特征,事实认定错误,证据3公开的内容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冷凝板5上开有孔。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至少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面板中间的位置开有进风口,导油板的中间开有吸风口,所述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
基于此,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现状提供一种能确保从机壳顶部滴下的油污不会通过进风口而滴到灶台上的侧吸式油烟机的导油结构。
3.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避免进风口上方的顶板上积累的油污穿过进风口滴落到灶台上的技术启示。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1.证据5没有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避免进风口处面板外表面形成的油淌下到灶台上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2.证据4没有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避免进风口处面板外表面形成的油淌下到灶台上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三)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7和10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方太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板电器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方太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京东公司书面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方太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专利是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名称为“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的第20121046xxxx.2号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方太公司。
被诉决定针对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包括倾斜设置在机壳(1)的左右侧板(11)之间的面板(2)和导油板(3),面板(2)位于导油板(3)的前方且两者之间间隔设置,面板(2)的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21),导油板(3)的中间开有吸风口(31),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板(3)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21)正上方的顶板(12)遮挡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结构包括位于导油板(3)的上方两侧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倾斜板(32)、及位于导油板(3)的上方中间位置向前向下折弯的阻挡板(33),所述两个倾斜板(32)位于所述吸风口(31)的两侧,所述阻挡板(33)位于所述吸风口(31)的上方;
所述进风口(21)的上边沿和下边沿在垂直方向上投影的宽度(D1)位于倾斜板(32)的上边沿和下边沿在垂直方向上投影的宽度(D2)内;
所述阻挡板(33)的上边沿和下边沿在垂直方向上投影的宽度(D3)全部位于进风口(21)的上边沿和下边沿在垂直方向上投影的宽度(D1)前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风口(31)固定有油网(4)。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网(4)呈球面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网(4)的网孔(41)为六边形孔。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2)的中间具有条形的内凹部(22),所述进风口(21)设置在该内凹部(22)的内端面上,所述内凹部(22)的底面开有连通内凹部(22)和面板(2)后面的漏油孔(23)。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2)由上面板(5)和下面板(6)组成,所述上面板(5)的下边沿具有向内向下弯折的弯折部(51),所述下面板(6)的上边沿具有向内延伸的下安装部(61),所述进风口(21)设置在弯折部(51)的竖向面上,而弯折部(51)的下部则与所述下安装部(61)固定,所述弯折部(51)和下安装部(61)一起围成所述内凹部(22),所述漏油孔(23)设置在所述下安装部(61)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折部(51)的下边沿具有向内延伸的上安装部(52),所述上安装部(52)和下安装部(61)贴合并通过螺钉固定在一起。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安装部(61)向内向下倾斜设置。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21)为多个横向间隔设置的条形孔,所述漏油孔(23)有多个,沿下安装部(61)的长度方向间隔设置。
” 被诉决定基于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35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18974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公开了一种侧吸油烟机,其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载明,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侧吸油烟机,通过导油板、集油槽与输油通道的紧密结合,提高了收集油的效率,降低了用户的使用成本。
如图1、图2与图3所示的,侧吸油烟机设置有机体1,机体1上设置有包括导流板2与风机系统3,风机系统3设置在导流板2的后方,该导流板2上设置有进风口4,进风口4与风机系统3相连通,进风口4的前方设置有一冷凝板5,冷凝板5的下端设置有导油板6,导油板6下方设置有沿侧吸油烟机机体1横向布置的集油槽7,导油板6的一端伸入到集油槽7内,集油槽7的槽底设置有漏油孔;集油槽7下方的导流板2上设置有出油嘴8,漏油孔正对出油嘴8;进风口4背面的导流板2上设置有风道前板9,风道前板9与出油嘴8下方的导流板2形成一输油通道120由此可见,使吸油烟机吸入的油冷却后从导流板2的背面排除,避免了吸油机内冷却油容易溢出或流到吸油烟机内部,降低了用户的使用成本,使油污流淌更加流畅,提高了收集油的效率。
第[0017]段载明,为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实用新型的性能,侧吸油烟机机体1上设置有油杯10,输油通道12与油杯10相连通,保证了油污顺利的流入到油杯10中。
风道前板9在出油嘴8对应处形成一凹槽,增大了出油嘴8的出油效率。
冷凝板5的下端靠近进风口4、上端背离进风口4,里倾斜状态通过固定架11固定在导流板2上,增大进风口的进风效率。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5534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翻盖抽油烟机,其壳体1前端装有顶端向前倾斜的连接体5,该连接体5由金属材料制成,在连接体5上固定有面板2,在面板2上设有吸风口21。
连接体5上设有进风腔52(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条形的内凹部),该进风腔52前端与吸风口21相对应,后端与蜗壳风道3的进风口31相对应,在进风腔52后端安装有滤油网6(滤油网6处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进风口),在进风腔52下方的连接体5的壁上开有回油孔5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漏油孔),在壳体1底部设有与回油孔51相对应的储油槽7。
经过滤油网6的油就会直接落入到储油槽7内,而集聚到进风腔52内的油就会经过回油孔51落入到储油槽7内(参见证据4第0028、0029段,图2、3、6)。
证据5:公开日为1958年12月2日,公开号为US2862437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捕捉油脂的过滤柜,其公开了(参见证据5译文第1页第2栏第2段-第2页第1栏第2段,附图1-3):前壁装置16(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面板),其由上段17和下段18组成,前壁的段17和18由特别形成的通道构件19在中心连接,下前壁段18的上边缘具有其本身折回的第一部分18a以及向上和向内弯曲形成直角且进行卷边从而形成用于接收过滤器的下边缘以支撑后者的肩部或搁架的第二部分18b。
在一个或多个点上,在过滤器支撑件的最下角中冲出或钻出开口38(图3),以使得来自过滤器的任何油脂和其他冷凝物向下滴至槽40中。
当过滤器就位使其下边缘向下抵住下部分18a时,如上所述,其上边缘抵靠相关联的上段17。
如图4中所示,当在其上和下边缘处支撑过滤器时,其侧面或多或少地与邻接凸缘25、26、31和32的前面保持紧密接触。
邻接凸缘25、26、31和32均呈向内凹的结构。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进风口位于面板中间位置,证据3中孔位于冷凝板5下部,由于进风口位于面板中间位置是本领域常见的进风口位置,因此将证据3中的进风口设置于面板中间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创造性劳动,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10引用前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10引用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7及10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方太公司认为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技术特征:(1)“面板的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
(2)“导油板中间位置设有吸风口”;
(3)“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
”方太公司据此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提供一种确保从机壳顶板滴下的油污不会通过进风口而滴到灶台上的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
而证据3中系在冷凝板下方设置导油板,导油板伸入横向布置的导油槽中,用来收集经冷凝的油污,并使其通过集油槽底部的漏油孔流入油杯而进行收集,其并没有记载在顶板上集聚油滴的技术问题,也无法确定进风口与机体内顶板之间的位置关系,更加无法得知顶板上的油滴会由进风口滴落灶台上;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避免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上积累的油污穿过进风口滴落到灶台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老板公司、京东公司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证据3中是否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1)“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
(2)“导油板中间位置设有吸风口”;
(3)“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
” 首先,证据3中并未明确记载冷凝板5上是否具有开口,结合其附图1-2可知,其中冷凝板并未完全覆盖吸油烟机的整个前侧面,并且附图1中位于冷凝板5后部的部件具有向内和向上倾斜的线段,该线段位于冷凝板下部左右的两个角部外侧,这说明位于冷凝板后侧的部件具有倾斜向内凹的侧面,意即该内凹的侧面处存在油烟吸入入口的可能性,并且其附图2冷凝板5的上端也并未与导流板2相接触,其也存在油烟吸入口的可能性;
此外,在油烟机面板上直接开设条状的油烟的进风口在现有技术中也广泛存在并被使用,而方太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参考证据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且其与证据3并无明确的指引和对应性,也无法排除证据3冷凝板下部的条状构件为进风口,因此,基于证据3整体内容来看,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冷凝板上必然开有进风口,更加无法确定进风口位于中间位置。
其次,证据3说明书第0016段明确记载了导流板2上具有与风机系统3连接的进风口4,进风口4前方设置一冷凝板5,冷凝板5的下端靠近进风口4,上端背离进风口4;
即证据3中文字明确记载了导流板上开有进风口4;
进一步,结合证据3附图1-2可知,风机系统3位于导流板2的后侧,即导流板上必然开有与风机系统相连用于吸入油烟的进风口(其对应本案导油板上的吸风口),否则无法使得油烟正常吸入和排出;
而位于证据3附图1靠近附图标记1的突出部分应为油烟排出油烟机的排出管道;
同时,冷凝板的上、下端分别远离和靠近进风口也说明进风口位于导流板上;
而证据3原始文件文字并未明确记载进风口位于导流板2上的位置;
证据3的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侧吸油烟机的主视结构简图,附图2是图1沿B-B的剖面线的结构简图,而在确定机器结构部件的相对位置时,只有在结合该机器结构的三视图才能明确的确定,因此根据证据3中原始文件记载的范围无法准确地确定进风口是否居于导流板的中间位置。
最后,证据3附图2中导流板上部、附图标记2指引线的指示部位基本为水平的结构,不具有向上向前的倾斜结构,此处存在积聚油污形成油滴的可能性,而导流板2中部基本为向上向前的倾斜结构,其作用在于导流,但是该结构并不是用于遮挡位于油烟机上部的顶板;
同时结合附图2也无法确定其能够完全遮挡冷凝板,亦即其也就无法确定其能够遮挡其开孔正上方的顶板;
即证据3并没有公开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面板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
因此,被诉决定关于证据3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公开技术特征的相关认定有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其主题为“一种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结构”,特征部分记载了“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这与本案通过遮挡顶板来防止积聚的油滴滴落在灶台上的发明构思向对应和吻合。
而证据3整体上并未记载顶板积聚油污形成油滴滴落灶台的缺陷;
同时基于前述分析,并无法确定冷凝板上开设进风口,即证据3在导流板的设置时也不会针对该技术问题进行考虑;
同时导流板上部还具有水平的部分,该部分也存在积聚油污形成油滴并滴落的可能,意即证据3整体上并未记载解决本案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其次,结合前述分析可知,本案整体上通过面板中间上设置的进风口以及用于遮挡进风口正上方顶板的向上向前的阻挡结构等而构成技术方案,面板中间位置开设的进风口与阻挡结构将其遮蔽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再次,现有技术也没有证据证明解决前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直接或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有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京东公司、老板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老板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7.意见陈述书,以证明方太公司认可冷凝板靠近下部设置有进风口的事实。
证据8.专利审查文件,以证明证据3的冷凝板上设有进风口以及方太公司对此予以承认的事实。
证据9.ZL20113001xxxx.6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
证据10.证据3专利权人情况说明、设计技术材料、实验报告、发明人曲昌理书面证言、试验流程、样机照片、销售网页;
证据9、10用于证明证据3的冷凝板上毫无疑义地设有进风口、导流板中间设有吸风口、导流板向上向前挡住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对应本专利阻挡结构的事实。
证据11.ZL20102028xxxx.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12.ZL20092026xxxx.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13.市场产品网页截图;
证据14.申请号为20061015xxxx.6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15.ZL20082004xxxx.5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16.ZL97209112.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9822xxxx.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0123xxxx.5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0322xxxx.6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17.市场产品网页截图;
证据11-17用于证明冷凝板下方设置进风口属惯常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方太公司对证据7-9、11、12、14-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10、13、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确认证据7-9、11、12、14-16的真实性,至于其效力将结合查明的事实进行确认;
证据10中证人未到庭质证,对其书面证言效力不予确认;
证据10的其余证据与证据13、17能相印证,且方太公司未提供有效反证,本院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至于其效力将结合查明的事实进行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交无效宣告口头审理记录表一份,以证明方太公司在本专利无效审查中的陈述。
老板公司和方太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该证据效力。
方太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老板公司提交的专利文献及产品网页显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存在多款侧吸式油烟机,其面板中间位置均具有并列条形开口。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10引用前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均是侧吸式吸油烟机。
争议在于证据3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导油板中间位置设有吸风口”“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三个技术特征。
1.关于“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的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老板公司上诉主张该技术特征已被公开,而原审判决则认为,证据3未明确记载冷凝板是否具有开口,且冷凝板的上端及两侧存在有油烟吸入口的可能性,据此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3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冷凝板开有进风口且该进风口位于中间位置。
本院认为,经审查,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显示,透过其冷凝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格栅可看到后部机械部分,附图2显示冷凝板后即为导流板,从说明书【0016段】可知该导流板上设有“进风口4”(相当于本专利的吸风口),故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解读证据3说明书和附图可毫无疑义地得知,其冷凝板格栅可使油烟通过,所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与本专利设置用于供油烟通过至吸风口的进风口相同。
本专利所限定的面板与导油板的“中间”位置显系面板和导油板左右边缘所对应的“中间”,这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2的位置标示可知;
而从证据3附图1来看,其所公开的冷凝板格栅位置同样居于冷凝板的下部、左右中间位置。
故证据3所公开的冷凝板下部中间位置的格栅即确定而无疑义地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指“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的技术特征。
即使将该“中间”位置理解为中部,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进风口也设置于常见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可联想到该变动。
原审判决对于证据3冷凝板开口的认定仅限于文字记载,忽略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后可知的技术内容,存在不当。
此外,侧吸式油烟机在冷凝板覆盖范围之外是否设置有其他油烟吸入口,不属于本专利技术方案,以证据3是否公开该特征进行比对,存在比对错误。
2.关于“导油板中间位置设有吸风口”的技术特征 证据3明确公开了导流板上设置有“进风口4”,相当于本专利的吸风口。
关于证据3所公开的“进风口4”的位置虽未在附图1中直接标注,但证据3未公开导油板上除“进风口4”外具有其他部件,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证据3图1透过格栅可见的是“进风口4”的下缘;
结合证据3说明书【0016段】对于该“进风口4”与风机系统相连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通过该冷凝板格栅的油烟会通过设于导流板上的“进风口4”被吸出,并确定该“进风口4”位于导流板中间位置。
故证据3所公开的“进风口4”所处位置及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导油板中间位置设有吸风口”的技术特征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指“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
3.关于“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的技术特征。
从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2可知,其导流板(对应本专利的导油板)整体向上向前并在上端作弧形探出,遮挡了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而其导流板最前端的水平部分则位于冷凝板格栅(进风口)竖直方向之外。
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设置使得油滴沿导流板向下滑落至油槽,解决油滴从通常水平设置的顶板上滴落至进风口的隐患,与本专利的阻挡机构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效果相同。
二审庭审中,方太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阻挡结构”独立于导油板。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身未限定阻挡机构与导油板是否一体,依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应视为包含导油板本身的一部分作为阻挡结构的技术方案。
方太公司在之后的庭审中也确认权利要求没有限定“阻挡结构”是独立部件。
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证据3的导流板相应部分公开了本专利“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的技术特征。
原审判决分别比对前述三个技术特征的同时,又认为“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与“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面板中间位置开有进风口”与“导油板的上方设有向上向前倾斜设置的阻挡结构,该阻挡结构能将机壳中正好位于进风口正上方的顶板遮挡住”两个技术特征的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实现,并不存在依存关系。
不论进风口位于面板的何处位置,仅需要阻挡机构遮挡住其上方顶板即可。
原审判决对于整体技术特征的技术单元之间的联系理解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
(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面板(2)的中间具有条形的内凹部(22),所述进风口(21)设置在该内凹部(22)的内端面上,所述内凹部(22)的底面开有连通内凹部(22)和面板(2)后面的漏油孔(23)”,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进风口处的油沿面板外表面淌下滴落灶台。
证据5的前壁装置16、通道构件19及邻接凸缘25/26/31/32、下前壁装置16内凹部分设置连同内凹部和下前壁段后面的开口38等内容公开了涉案专利面板中间的条形内凹进风口,以及连接内凹部与面板后面的漏油孔,同样起到防止进风口处油从前壁装置即面板外表面淌下的技术效果。
故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应用的技术启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得到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3从而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
被诉决定认定具有前述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
(三)引用前述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面板(2)由上面板(5)和下面板(6)组成,所述上面板(5)的下边沿具有向内向下弯折的弯折部(51),所述下面板(6)的上边沿具有向内延伸的下安装部(61),所述进风口(21)设置在弯折部(51)的竖向面上,而弯折部(51)的下部则与所述下安装部(61)固定,所述弯折部(51)和下安装部(61)一起围成所述内凹部(22),所述漏油孔(23)设置在所述下安装部(61)上”,用于通过上面板和下面板的拼接形成设置进风口的内凹部。
证据5同样公开了上段和下段前壁装置围合固定,下前壁的上边缘具有向内延伸并设置有开口(专利漏油孔)的第二部分18b(相当于专利的下安装部),过滤器(相当于专利进风口)设置在其竖直面上。
虽然证据5未公开上面板下边沿的弯折部,但根据证据5所公开的邻接凸缘25、26、31、32,以及上下前壁连接围合形成内凹部的技术方案,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了将面板分开设置、单独加工内凹结构并通过连接的方式围合构成内凹部的技术启示,包括在上面板下边沿设置向内向下的弯折部。
故被诉决定认定具有前述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
(四)引用前述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风口(21)为多个横向间隔设置的条形孔,所述漏油孔(23)有多个,沿下安装部(61)的长度方向间隔设置”。
证据3公开了进风口为多个横向间隔设置的条形孔,证据4在相同技术领域公开了沿下安装部长度方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漏油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油烟机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其结合到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
被诉决定认定具有前述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老板公司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48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3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涉案专利 “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导油机构”发明专利(ZL20121046xxxx.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技术特征划分;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48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决主文:一、撤销被诉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京东公司、老板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引用案例 (2013)知行字第77号 法律问题 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 裁判观点 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