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4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百韩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金鑫,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百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杜 敏 审 判 员 贾海波 审 判 员 杨大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喆 书 记 员 孙 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