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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161号之一
案件名称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骏丰营业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61号之一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斯赫拉弗兰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泰奥多鲁斯?约翰内斯?范?哈斯特,常务董事。

原告: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斯赫拉弗兰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泰奥多鲁斯?约翰内斯?范?哈斯特,常务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朱**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颖,执行董事。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骏丰营业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胡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卜轩,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骏丰营业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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