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24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商业楼北京天隆正阳百货市场有限公司门面001。
法定代表人:庄明亮,职务不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乐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乐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